福州市生育保险与基本医保合并实施

2020年01月21日14:16  来源:福州晚报
 

  福州市的生育保险待遇有新规。市医保局、市财政局日前下发《关于转发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完善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政策的通知》,明确了有关生育保险方面的待遇。

  根据通知,单位在职女职工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且符合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门诊产前检查、流产或引产、计划生育手术等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待遇执行,生育住院医疗费用(含生育单病种)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执行,不再执行原职工生育保险标准。

  单位在职男职工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且符合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政策的,其未就业配偶未参加生育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城乡居民)的,可按原规定申请按照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并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的70%执行,但不享受生育门诊产前检查、流产或引产、计划生育手术等医保待遇和生育津贴待遇。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不参加生育保险,其中女性参保人员符合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门诊产前检查、流产或引产、计划生育手术等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待遇执行,生育住院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执行,但不享受生育津贴。

  记者还从市医保基金管理中心了解到,在转移接续方面,生育保险关系随职工医保关系一并转移接续,包括省外生育保险也一样可以转移接续。

(责编:吴舟、陈蓝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