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获悉,为更有效推进贷款贴息政策落地实施,切实做好对受疫情影响行业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联合对《关于做好受疫情影响行业小微企业贷款贴息申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的相关事项做出进一步明确。
●申请主体
《通知》明确“申请主体”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不包括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等自然人。对于企业是否属于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有疑义的,由企业所在区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原则予以认定。
对于企业是否属于《通知》所规定的交通运输、文化旅游、会展和住宿餐饮、批发零售、外贸等受疫情影响行业有疑义的,由企业所在区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是否占其总收入(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70%以上的标准予以认定。
●贷款品种
《通知》中的“贷款”应为流动资金类及贸易融资类贷款。
●贴息期限
贷款发放超过6个月的,贴息期限按6个月计算,不足6个月的以实际发生月数为准。
●贴息标准
企业实际贷款利率高于贷款放款时点一年期LPR的,按后者的50%计算;企业实际贷款利率低于贷款放款时点一年期LPR的,按前者的50%计算。
LPR指的是贷款基础利率,又名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商业银行对其最优质客户执行的贷款利率,其他贷款利率可在此基础上加减点生成。
●贷款贴息申请及兑付时间
《通知》表明,自贷款发放之日起,由企业所在区受理部门审批同意后一次性兑付。企业提前还款导致贷款使用时间少于贴息时间的,企业应按受补助贴息时间和实际贷款使用时间相差天数的贴息资金缴回发放部门。具体操作上,企业申领贷款贴息资金时,须对上述事项做出承诺,政策执行结束后,各区资金发放部门应向银行就前述情况进行查询,并及时追回多支付的贴息资金。(厦门日报社全媒体记者张彦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