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增30天 厦门市女职工生育津贴发放天数不少于128天

2020年05月20日15:07  来源:人民网-福建频道
 

人民网厦门5月20日电(林盈、陈博)5月18日,为贯彻执行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厦门市医保局与该市财政局联合转发了福建省相关文件,对职工生育津贴发放天数进行了调整,进一步维护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据悉,新修订的《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条例》中将女职工分娩的生育津贴发放天数增加了30天,同时明确了新政策的执行时间和执行后的申领渠道。

对公众关注的分娩生育津贴发放天数问题,新《条例》规定对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顺产生育的津贴发放天数为128天;难产(含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整体生育津贴发放天数不少于128天,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

对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含异位妊娠)的女职工,发放15天生育津贴;怀孕三个月及以上流产的,生育津贴发放天数为42天;怀孕七个月及以上流产的98天。孕期妊娠月以28天即4周为1个月计算。

对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生育津贴发放天数分别为:放置宫内节育器的7天;摘取宫内节育器的3天;输卵管结扎的30天;输精管结扎的15天;输卵管复通术的30天;输精管复通术的15天。

据了解,新《条例》针对5月1日零时之后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并规定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每月30天进行折算,按日计发。

申领渠道方面,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生育、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职工,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生育津贴。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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