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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嚴查汽車4S店違法行為 讓你買“汽”不再受氣

2021年08月27日17:03 | 來源:人民網-福建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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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場監管局結合2021民生領域查辦案件“鐵拳”行動,著力解決人民群眾汽車消費中的痛點、難點,讓人民群眾買“汽”不再受氣,決定在福建省范圍內開展汽車4S店專項執法行動,嚴厲查處汽車4S店十項違法行為。

十項違法行為具體為:未遵守家用汽車產品“三包”、召回等規定﹔在汽車銷售合同、售后服務合同中或者在經營場所內使用不公平格式條款﹔虛構汽車車型緊俏信息,誤導消費者支付加急費等費用﹔在售后服務中銷售或使用假冒偽劣、未取得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証的汽車配件﹔售后服務收費不透明、未明碼標價、價外加價﹔發布虛假違法廣告﹔商業賄賂﹔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違法有獎銷售﹔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行動開展以來,福建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按照省市場監管局的統一部署,聚焦民生熱點,重拳出擊,嚴懲違法行為,查辦典型案件。

一起來看看這典型案例:

未明碼標價及發布違法廣告案,涉案商家為福州江鈴全順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倉山分公司,處罰金額為21000元。案件當事人在經營場所內擺放的4款汽車(其中2輛標識“福特新全順”、1輛標識“域虎7”、1輛標識“新寶典”)未明碼標價。此外,當事人在經營場所內一面廣告牌上域虎7和納瓦拉的配置對比圖顯示,日產納瓦拉未裝配多功能方向盤、兒童鎖、倒車雷達、上坡輔助系統、胎壓監測等配置。經查看納瓦拉官網的汽車配置參數發現,新款日產納瓦拉許多車型有上述配置。為追求宣傳效果,當事人發布不實對比數據廣告貶低對手。上述廣告制作費用12000元。

當事人未明碼標價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之規定。福州市倉山區市場監管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罰款1000元。當事人發布不實對比數據廣告貶低對手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三條之規定。福州市倉山區市場監管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罰款20000元。以上罰款合計21000元。

侵犯“HONDA”注冊商標專用權案,涉案商家為福州實力汽車配件貿易有限公司,處罰金額為10000元。案件當事人於2021年1月在未查驗產品的“HONDA”注冊商標專用權証明資料的情況下,通過來自廣州的上門推銷業務員以每個10元、12元、20元、25元、30元不等的價格購進“HONDA機油格15400-RTA-003”“HONDA火花塞9807B-5617W”“HONDA汽油格17048-T0A-000”“HONDA后剎車片43022-S9A”“HONDA前剎車片45022-SHJ”。至案發,以每個15元、25元、50元、45元、45元不等的價格售出“HONDA機油格15400-RTA-003”“HONDA火花塞9807B-5617W”“HONDA汽油格17048-T0A-000”“HONDA前剎車片45022-SHJ”“HONDA后剎車片43022-S9A”,共計銷售金額為885元。上述汽配產品經“HONDA”注冊商標所有人本田技研工業(中國)投資有限公司鑒定,屬於侵權產品。本案違法經營額共計4950元,違法所得共計885元。

當事人銷售侵犯“HONDA”注冊商標專用權產品的行為,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所指行為。福州市倉山區市場監管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之規定,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汽配產品,罰款1萬元。

促銷優惠活動未說明打折及降價基准價案,涉案商家為廈門國貿寶潤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處罰金額為100000元。案件當事人從2021年4月9日起,對兩款汽車開展促銷優惠活動,計劃到5月底結束。在公司展廳現場,其中一款汽車車頂放置展示牌標示“直降8000元”,另一款汽車車頂放置展示牌標示“限時特價8.5折搶購”,但均未說明促銷優惠降價及打折的基准價。當事人在其微信公眾號上發布的以上兩款汽車的優惠訊息,同樣均未說明促銷優惠降價及打折的基准價。通過實際成交價及折扣幅度計算,上述兩款汽車促銷優惠前的價格均高於原價。

當事人的行為構成了《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第七條第(一)項“虛假優惠折價”的價格欺詐行為。廈門市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並對當事人處以罰款10萬元。

(責編:林東曉、張子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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