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位被佔業主一氣之下將佔位車“丟”河裡 專家稱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人民網福州11月20日電 (呂春榮、實習生黃振)車位被佔,業主一氣之下叫來叉車將佔位車扔進河裡,此事今日引發社會關注。
據媒體報道,11月19日晚上,福州某小區一小車霸佔車位拒不挪車,被車位業主叫來叉車扔進河裡。報道中,上述業主表示,“他的車就停在我的車位上,叫他移走不肯移,所以我就直接把車丟到流花溪裡,反正我也賠得起。”
涉事車輛幾乎全車沒入河中。梁展豪攝
此事經媒體報道,引發社會熱議,各方觀點不一。有人贊成業主的做法,稱“私家車位屬於私有財產,如果打電話給對方,對方明確表態,讓其隨便處理,自然沒有過錯”。但也有人不贊成,“確實解氣,但涉及故意損壞他人財產,屬於違法行為,后果很嚴重”。
那麼,車位業主到底有沒有權利如此處置?上述行為是否違法?福建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丁兆增在接受人民網記者採訪時表示,如果上述業主在未得到佔位車主授權的情況下處置對方車輛,那麼,他的維權行為實屬不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丁兆增分析,在民事領域,如果車主在未得到明確授權的情況下,車位業主擅自對他人財物進行處置,那麼就對他人的財產所有權構成侵權,從民法典的角度,雖然車位業主是在維護自己的權益,“但是他在維護自己的財產所有權時,也不能侵犯他人的財產權。”
涉事車輛被從河裡撈起。梁展豪攝
在刑事領域,如果上述業主未得到合法授權擅自處置他人財產,便是一種違法的處置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隻要行為人主觀是故意的,損失財物達到5000元以上,就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丁兆增說,至於此事是屬於民事或是刑事犯罪行為,有待公安機關調查。
如果發生類似糾紛該如何處理?丁兆增建議,雙方可以先自力救濟、自行協商解決,也就是業主聯系佔位車主協商解決。若解決不了,可求助物業公司,或向當地派出所和第三方機構來協調解決,若依舊未能解決,可通過司法救濟,通過訴訟來解決。
丁兆增提醒,出現糾紛,切莫意氣用事,一氣之下擅自處置他人財產,可能帶來嚴重的法律風險。
20日下午,據福州市公安局倉山分局通報,涉事車位業主已被公安機關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叉車司機已到案,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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