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第5号通告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省内复工的通知》和一级应急响应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辖区企业已开工的继续稳产,减少工人流动。除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稳定生产、做好服务保障外,其他企业不早于2月9日(农历正月十六,星期日)24时前复工。用人单位须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二、对确因工作需要近期返工的人员,各相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加强健康管理。交通运输部门及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要逐一对省外返工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并预设置隔离区。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相关信息,逐一掌握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情况,密切跟踪,及时应对,做到全覆盖。
三、工信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指导企业根据员工来源地情况分轻重缓急错峰安排开工,各相关企业要切实落实本通知要求,强化主体责任,省外返工人员到岗即为每位员工建立健康档案,严格落实每日动态登记制度,采取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询问和个人主动报告相结合,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疫情防控相关技术规范和指南要求及时掌握员工健康信息,如有发现疫情及时向属地卫生防疫部门报告,立即采取相关隔离治疗措施,并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省外员工全部到岗14天后无相关症状,企业内也无相关疫情病例和疑似病例,方可对员工恢复正常管理,确保把各项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落实落细,确保社会平稳有序。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防控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应急指挥部
2020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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