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農業農村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三部門,聯合發布關於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強調嚴禁城鎮居民到農村購買宅基地。
通知進一步明確了宅基地申請對象的資格條件。根據要求,農村村民一戶隻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且面積不得超過省級規定標准。經批准異地建造住宅的,應嚴格按照“建新拆舊”要求,將原宅基地交還村集體。對人均耕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民意願的基礎上,可以採取措施,保障農村村民戶有所居。
對城鎮居民到農村購買宅基地現象,通知予以明令禁止。通知要求,嚴禁城鎮居民到農村購買宅基地,嚴禁下鄉利用宅基地建設別墅大院和私人會館,嚴禁借流轉之名違法違規圈佔、買賣宅基地。
通知還列舉了不得批准宅基地的幾種情形。農村村民將原有住宅出賣、出租或贈與他人后再申請宅基地的,農村村民申請異地新建住宅,不同意將舊宅基地退回村集體的, 對宅基地面積或住房面積已達標、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及省、市、縣(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不符合申請資格條件的, 不得批准宅基地。(記者 張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