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州:責令家長切實履行監護職責,承擔家教主體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第四條、第十四條、第四十九條之規定,現責令你於2022年1月7日15時到泉港法院南埔法庭接受家庭教育指導。”近日,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區人民法院南埔法庭審理了一起變更撫養關系糾紛案件,針對監護人未盡到監護義務的情況,發出了全市首份《家庭教育督促令》。
施某與肖某因感情不和,於2021年2月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約定,婚生子小明(化名)由肖某直接撫養,撫養費由肖某自行承擔。2021年12月,原告施某(小明生母)以被告肖某(小明生父)未盡到撫養責任為由,請求法院判決將婚生子小明的撫養關系變更為由其直接撫養。
案件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查明,施某與肖某協議離婚后,婚生子小明雖隨肖某共同生活,但由於肖某長年忙於生意,無暇顧及小明,致使小明長期寄宿在校。寄宿期間,肖某也僅僅是偶爾支付小部分生活費用,對其學習和生活狀況關心甚少。施某知曉該情況后,認為肖某怠於履行撫養義務和監護職責,遂訴至法院請求變更撫養關系。
家庭本是溫馨的港灣,考慮到父母雙方的再次對峙可能對孩子造成二次傷害,承辦法官積極組織雙方進行調解,針對肖某對孩子缺乏關心教育的行為予以訓誡,最終施某同意與肖某協商,並向法院申請撤訴。
為進一步督促肖某履行其作為父親的撫養照顧義務和監護職責,承辦法官向肖某發出《家庭教育督促令》,責令肖某多關注小明的生理、心理狀況和情感需求,增強家校溝通,切實履行監護職責,承擔其家庭教育的主體責任。
法官認為,家庭是孩子的第一個人生課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良好的家庭教育,對於孩子的全面健康成長至關重要。今后,泉港法院將針對家事糾紛中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的當事人送達《家庭教育責任告知書》,告知夫妻雙方即使分居或離異,對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責任並不免除,若怠於履行家庭教育責任,將視情況予以訓誡,責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導或採取其他強制措施。希望夫妻雙方無論何時都應當充分認識到為人父母的責任,強化家庭監護意識,讓未成年子女在愛和陪伴中健康快樂成長。(吳軍華 李菁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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