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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  福建廈門2人被終生禁駕

2022年04月13日14: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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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廈門交警消息,今年第一季度福建省廈門市有2人被公安機關依法吊銷機動車駕駛証,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証。據悉,上述2人被終生禁駕,均因“發生較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且逃逸”。

2020年9月23日凌晨,陳某江駕駛小汽車沿翔安新店鎮翔安東路由北往南行駛,至東城合院路段時撞擊中間水泥墩隔離護欄,致水泥墩隔離護欄散落物砸到對向由陳某團駕駛並載有兩名乘車人的電動自行車,造成三人受傷,其中1人重傷二級。

事故發生路段因道路施工部分車道封閉,雙向限速30公裡/時。但事故發生時,陳某江所駕駛車輛的車速達到44公裡/時。經交警認定,陳某江因超速行駛未注意觀察道路情況,致發生事故,且發生事故后棄車逃逸,致事故相關部分事實無法查清,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因犯交通肇事罪,陳某江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且被處以終生禁駕。

無獨有偶,2021年1月7日晚,吳某晶駕駛小汽車沿集美大道行駛至錦亭北路交叉口時,與將車停在路邊為一輛重型自卸貨車補胎的吳某永發生碰撞。經鑒定,吳某永所受損傷構成重傷二級,傷殘等級為六級傷殘。事故發生后,吳某晶棄車逃離事故現場。

此后,根據吳某晶的筆錄陳述,發生事故時,他正在找手機充電器,沒有注意路面情況。經交警認定,吳某晶在駕車行駛過程中,車輛偏離行駛軌跡,致發生碰撞,且在事故發生后棄車逃逸,其行為是發生事故的直接原因,負事故全部責任。因犯交通肇事罪,吳某晶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且被處以終生禁駕。

廈門交警提醒,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來源:廈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責編:江葦杭、張子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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