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數字人民幣可滿足個人匿名支付需求

中國人民銀行數字貨幣研究所所長穆長春在第五屆數字中國建設峰會數字人民幣產業發展分論壇上發表主旨演講。主辦方供圖
人民網福州7月25日電 (陳藍燕)目前,數字人民幣試點測試工作正在穩步推進,但對數字人民幣的相關討論中存在一些誤解。7月24日,中國人民銀行數字貨幣研究所所長穆長春在第五屆數字中國建設峰會數字人民幣產業發展分論壇上明確表示,數字人民幣不能買黃金和外匯、侵犯用戶隱私等說法不實。
他表示,數字人民幣是數字形式的法定貨幣,與實物人民幣1:1兌換,也就是說,紙鈔和硬幣能買的東西,數字人民幣都能買。紙鈔和硬幣能買黃金和兌換外匯,數字人民幣同樣也可以。
對於數字人民幣侵犯用戶隱私的說法,穆長春也表示說法不實。“可控匿名作為數字人民幣的重要特征,一方面體現了M0的定位,保障公眾合理的匿名交易和個人信息保護的需求﹔另一方面,也是防控和打擊洗錢、恐怖融資、逃稅等違法犯罪行為,維護金融安全的客觀需要。”穆長春表示,數字人民幣主要定位於流通中的現金(M0),也就是數字形態的現金,設計理應滿足個人匿名交易的合理需求,保護消費者隱私。
與此同時,穆長春強調,完全匿名從來不在各國央行數字貨幣的考慮范疇之內,隻有在符合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等監管要求前提下的有限匿名才是國際共識。對於數字人民幣,同樣也應滿足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國際標准及國內法律法規要求。
大數據時代,消費者對個人隱私保護日益重視。為確保數字人民幣可控匿名要求的有效落實,穆長春建議,需要在頂層制度設計上作出相應安排。
一是建立信息隔離機制。明確運營機構開展數字人民幣運營業務的獨立性,並通過設立數字人民幣客戶信息隔離機制和使用限制,規范數字人民幣客戶信息的使用。數字人民幣運營機構需要建立健全客戶信息保護內控制度和客戶信息保護監測工作機制,隻有在可能涉及洗錢、恐怖融資和逃稅等違法犯罪交易時,才能申請獲取相關客戶信息進行風險分析及監測,以履行“三反”義務。
二是明確數字錢包查詢、凍結、扣劃的法律條件。隻有法律授權的有權機關基於法定事由,才能夠查詢、凍結、扣劃用戶數字人民幣錢包,否則運營機構有權予以拒絕。
三是建立相應的處罰機制。監管部門可以依法對違規處理數字人民幣客戶信息的運營機構採取處罰措施,強化監管。
四是完善數字人民幣反洗錢、反恐怖融資等法規制度。結合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的相關原則和數字人民幣的特點,研究並適時出台數字人民幣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等監管規定。
同時,穆長春強調,數字人民幣監管將強化監管科技應用實踐,積極利用大數據、人工智能、雲計算等技術豐富金融監管手段,提升跨行業、跨市場交叉性金融風險的甄別、防范和化解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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