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在全國率先全面推行生態環境審判技術調查官制度

技術調查官與法官共同到東山縣澳角村案發現場實地勘查、採樣。林惠娟攝
“兩年的修復努力,終於有了成果!”近日,在閩南師范大學化學與環境學院辦公室裡,黃旭光教授翻閱一份由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土壤檢測報告,露出會心微笑。報告顯示,由黃某參與修復的被重金屬污染地塊的鉻、鎳含量,已削減至修復目標值以下,土壤生態功能成功恢復。
黃旭光的另一個身份,是生態環境審判技術調查官。
福建省在全國首創生態環境審判技術調查官制度,已從漳州試點擴至全省,為呵護八閩綠水青山注入專業力量、提供智庫支撐。
緣起
黃某參與修復這塊地的問題,還得追溯到2019年。彼時,黃某在東山縣澳角村雇佣他人擅自進行煤油燈頭、螺絲釘等金屬表面加工處理,將加工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含鉻、鎳等重金屬廢液、廢渣,直接從車間排水溝進入沉澱池,再經塑料管道排往化糞池。之后,因塑料管道破損,廢水無法流入化糞池而漫入周邊草地,嚴重污染環境。
雖然案件事實清楚,但東山縣人民法院法官徐旭曦卻在審理中犯了難。由於缺乏技術支持,該類案件大多隻能採取判處罰金、繳納生態修復費用等“金錢罰”的方式,最后判決原地修復的不到30%。“由於缺乏相關制度支撐,一些案子雖然判了,但生態環境仍沒有得到徹底修復,比較遺憾。”徐旭曦說。
“東山的案例並非個案,其他地區也碰到過類似問題。”省法院生態環境審判庭庭長王江凌介紹,為有效破解生態環境審判專業技術性強、生態司法修復監督難等堵點、難點,2020年開始省法院進行了探索。
王江凌介紹,2020年福建省首先在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試點設立生態環境審判技術調查官制度,吸納了11個生態領域的43名人才,組建起生態領域專家庫。具體工作中,專家擔任技術調查官,作為審判輔助人員全流程參與各個審判環節,重點針對環境損害程度和生態修復方案等核心要素,提出意見建議,給予技術支持。
修復
在黃某一案中,黃旭光教授被聘為技術調查官,全流程參與技術事實調查。庭審前,黃旭光便多次到案發現場輔助現場勘查、調查、取樣等工作。同時,對司法鑒定意見的合理性及受污染地塊修復的可行性和修復方案進行分析論証,提出完善建議。
2020年11月,東山法院以污染環境罪判處被告人黃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禁止被告人黃某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從事重金屬加工相關職業,期限三年。
記者了解到,根據生態環境損害價值和相關修復方案,黃某與第三方機構簽訂技術服務合同,繳納土壤修復費用6.8萬元,用於該地塊的生態修復。
“為了修復受污染地塊,我們將‘植物富集’土壤修復方式引入司法活動當中。”黃旭光介紹,該修復方案系通過選取對鉻和鎳有超富集能力的植物,利用植物吸附重金屬,逐步恢復土壤功能。而此次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土壤檢測報告,也証明了本次修復方案是有效的。
推廣
經過3年的探索實踐,生態環境審判技術調查官機制日臻成熟。今年2月,省法院制定下發《關於推廣生態環境審判技術調查官制度 助力打造美麗中國示范省的意見》,對生態環境審判技術調查官的選任條件、選任程序、日常管理、權利義務以及參與訴訟活動的具體流程等主要問題予以明確和細化。
對於具體的司法實踐,《意見》明確:生態環境審判技術調查官享有現場勘驗、調查詢問、文書署名等權利﹔可以在個案中參與建議、提煉、總結生態司法類型修復模式,指導當事人進行精准修復﹔還被賦予了監督職能,由其兼任案件的廉政監察員,履行對個案相關訴訟活動進行監督的職責。
“聘請生態專家擔任技術調查官,把專業的事交給專業的人做,有利於推動‘誰破壞誰修復、在哪裡破壞就在哪裡修復’的落實落地。”王江凌表示。
目前,省法院正在全省范圍內組織開展生態技術調查官公開選任工作,6月初將建成閩東北、閩西南兩個生態環境審判技術調查官庫。該機制在全省推廣后,未來將在實踐中不斷完善,以高質量司法守護好綠水青山,積極助力福建打造美麗中國示范省。(記者 嚴順龍 通訊員 林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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